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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离父母家还能继承拆迁款吗

2007-09-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1991年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来,作为承租人的吴先生就一直和妻子李女士共同居住在这两间公有房屋中。

吴先生夫妇共有子女3人:其中长子吴达夫妻及其小孩的户口与吴先生夫妇为同一户籍,他们住在两间公有房屋中的一间。长女吴娇出嫁后,将户籍迁至其丈夫家。次女吴悦与其夫在外租房居

住,他们的小孩则留在吴家。吴悦将她孩子的户籍也落到吴先生夫妇的户口簿上。

2002年,吴先生去世。2006年8月,由于吴家居住的这两间公有房屋要拆迁,李女士作为承租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最后共得到拆迁款50万元。然而两个月后,李女士因病突然死亡。李女士的长女吴娇想知道:“那50万元拆迁款算是我父母的遗产吗?我是否有权分得这笔拆迁款?”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依据《公有住宅承租合同》获得的房屋使用权不是遗产,因为使用权人获得的仅是物权中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有房屋拆迁安置款是拆迁方给付现居住使用人解决其居住问题的款项,所以“拆迁款”并非“遗产”。

至于吴娇是否有权分得拆迁款,先要明确谁是现居住使用人,即被安置人。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规定,成为被安置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承租人同一户籍;二是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吴悦因未达到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条件,而不能成为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对于拆迁补偿款具有平等的权利,同时有权选择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的方式。因此,如被安置人之间不能达成共同购买房屋解决居住问题的协议,则每人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于李女士获拆迁款后去世,吴娇在其母没有遗嘱处分其份额的情况下,有权依法继承李女士应得份额内的相应份额。 (《北京晚报》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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