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沈阳市财政局仅支出过两起国家赔偿案件的费用,一起是法院的,一起是检察院的,金额在10万~20万元之间。而同期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就达100多件,两者之间相差50多倍。
据重庆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重庆市级财政一直没有把国家赔偿费用纳入
“2002年以来,每年也就七八件,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这位人士说,“因此,重庆实行‘报账制’,赔偿机关向财政实报实销,决算列入‘国家赔偿费用’支出科目。”但就是这样,财政支出的赔偿费用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赔偿资金“睡大觉”、财政即使有预算也用不出去的“怪现象”绝不是个别现象。
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的人士指出,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但是都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部门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了。
财政部门人士透露,“私了”的资金要么是来源于单位的“小金库”,要么来源于罚没收入,或者变个名目打入工作经费。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每年究竟有多少资金用于了“私了”,财政部门很难准确掌握。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陈彬说,国家赔偿“私了”现象的存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向财政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害怕影响领导的政绩和单位考核,同时也逃避追偿责任,所以宁愿掏钱“私了”,也不愿意到财政报账。 (《?望》2007年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