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两位哥哥)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下北京市中心23间房屋,后
被告华某则称,房产系母亲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某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某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六法全书》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据此,华某认为:“房产购于1947年,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当庭并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呢?专家持不同观点。北京的马律师认为,《六法全书》只适用于民国时期。
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使用中国现行法律。而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专家则认为: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 (《北京晨报》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