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与赵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共同投资买了一套住房出租,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钱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分手。2007年3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分割财产时,赵女士发现,钱先生已于一个月前将房子卖给了他的同事小刘,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赵女士认为,房子是两个人的,卖房子的钱应该由两人均分。
按照《物权法》规定,钱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小刘仍可以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共有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
房子是钱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购买的,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钱先生名下,但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钱先生和赵女士共同共有。《物权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也就是说,卖房子应当经钱先生和赵女士一致同意才行。钱先生在瞒着赵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子卖给小刘,是无权处分行为。
不过,小刘仍然可以获得住房。因为他对钱先生擅自卖房这一情况并不了解,而且他在买房时见房产登记确实在钱先生名下,手续无误,因而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在房产已经交付的情况下,法律对此是予以保护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小刘可以放心地获得这套房子。
赵女士是不是只能自认吃亏呢?根据《物权法》规定,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赵女士有权要求将卖房所得予以分割。(《人民法院报》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