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广东省交通厅回应了公众对九江大桥收费的质疑,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但是,有人大代表对此答复表示无法接受,更穷追不舍,连连抛出20多个问题,要求省交通厅一一明确回应。
应该说围绕“九江大桥”收费真相,官方和民间存在较大的分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今年实施的《监督法》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人代会期间,“首先人大代表将质询案送交大会主席团;然后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接下来受质询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最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列席会议听取答复并发表意见”。如果代表或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当然,如果某些重大事项不在大会期间又确需解决的,可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特定问题调查”的决定,这在《监督法》第七章同样有专门的程序表述。
试想,代表“20问”一旦进入权力机关的质询程序,省交通厅的答复就不能像回应公众质疑那样笼统,对于九江大桥收费的细节追问必须详尽落实,例如,九江大桥究竟由谁投资建设?“广高速”为广东省内哪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筹了多少资?为什么在收费已经超过总投资的情况下还要收费这么多年?等等。在质询和答复过程中,会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任何搪塞和敷衍都会被认为是失职而将有下一步的问责程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打打“口水仗”。
希望代表“20问”能尽快进入法定质询程序,到时且看广东省交通厅如何作答。(《中国青年报》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