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起,上海的老郭和妻子计女士退休后,分别在挪亚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和主办会计。老郭称原先逢节假日公司会安排员工轮流值班,可2002年8月后公司将两部热线电话转移至他们家中,让夫妇俩负责节假日时的产品投诉、订购和销售等业务。此外,双休日老郭夫妇俩还替公司设摊促销。
法庭上,老郭夫妇执意要求公司支付他们的加班费用,并拿出了三份证据:“公司考勤与公司电话转移”证据,关于呼叫转移的会议纪要以及“双休日设摊促销加班证明”。
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将单位电话呼叫转移至原告家中。即便该主张成立,也无法得出由原告在家接听电话,代替员工轮流值班的形式就是属于加班行为。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徐汇区法院判决:认定员工在双休日替公司设摊促销属于加班行为,但对节假日在家接听公司电话不认定为加班。据此,判令挪亚公司支付郭先生加班工资200.76元,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7元;支付计女士2007年3月的工资差额690.18元。(《新民晚报》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