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死后留有百万财产,临终前就遗产分割问题立有遗嘱。我们兄弟3人,老大在外与父亲经商,我和二弟在家乡。父亲的财产主要是商铺,现由大哥大嫂继续经营。我们认为由大哥作遗嘱的执行人,主持划分商铺的财产可能出现不公,可大哥大嫂认为大哥应是必然的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执行人一定要由老大担任吗?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16条等规定: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中指定的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执行遗嘱的,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3.法定继承人为数人的,全体继承人为被继承人遗嘱的共同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来执行遗嘱。4.法定继承人为多人,而执行遗嘱的意见不一致的,有不同意见的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5.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能执行遗嘱,可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执行人。
老大必然为遗嘱人遗嘱的执行人于法无据。你们怕老大执行不公,另外他的财产与你父亲的财产需要清算,不同意他作遗嘱的执行人是有道理的。(《法制今报》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