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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包案”是法治之耻

2007-09-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8月中旬开始,河南省商丘、驻马店、信阳等市的市委书记自发承包执行难案件,结果发现一个电话比出动几十号警力都管用,书记“包案”不见了“执行难”,许多多年讨不回的欠款讨回来了(见9月21日《东方今报》)。

书记“包案”昭示了法院的无能,法律的无奈。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是应该至上的、神圣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图内活动,不得逾越。如今,法院的判决成了废纸,法令成了空话,有法难依,有令难行。这种建立在法律失灵之上的效率是法律之悲,法治之耻。

书记“包案”,以权力干涉法律,也是值得忧虑的。党、政、司法应该各司其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活动,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的实现。书记“包案”是典型的逾越权域、以权干法的行为,不管这种行为的效率有多高,都不是法治之题中的应有之义。

书记“包案”,还将造成官员的“法治错觉”――不怕法院,就怕书记。只要不惹书记生气,就啥都不怕。这显然是一种与法治精神相抵触的、可怕的思想。这也将影响公众心理,不求法院求书记,如此一来,我们又大踏步地往回走,回到过去的老路子上去。(《羊城晚报》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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