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31日,城镇居民马某与北京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村村民陈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陈某以2.1万元价款,将其位于村中的居民院北房3间卖给马某。马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取得了相关审批和房产证。2005年3月,他又将户口迁入当地。今年6月,陈某突然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前提下,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批准,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并已于2005年将户口迁入。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中实际居住,已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
综合该案的历史背景及从有利于维护现有的房屋占有关系角度考虑,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北京晨报》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