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0月1日实施以来,很快成了公民维权的利器,但有专家指出,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及时出台、有些法规的解释不清,很可能会使《物权法》的落实成为难题。
比如《物权法》的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而《物权法》中的一些法条存在理解分歧,也给实行带来了困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是《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可这一条文应当做何理解,目前各方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海峡导报》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