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的纪老太太和丈夫将自己的部分房屋赠与3个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今年,在老伴过世后,3个儿子并不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于是纪老太太请求法院撤销这一房屋赠与。但当时法律规定,夫妻俩共同赠予行为,个人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所以前不久,一审法院驳回了纪老太太的请求。
本月9号
,纪老太太重新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依照《物权法》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做出改判。根据《物权法》做出的细化规定,不动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按份共有”,那么纪老太太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撤销赠与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在丈夫去世后,纪老太太也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京华时报》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