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李汉青(化名)今年31岁,2001年,他与小自己1岁的徐丽(化名)相识。2002年4月两人同居。2003年10月分手。
分手后,为了尽快摆脱纠缠,李汉青情急之中向徐丽出具了一张“感情欠条”,欠条写明:今李汉青欠徐丽10万元,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每月还款3000元;2004年11月以后,每月还款2000元,20
没想到,徐丽对这张“感情欠条”很认真,两年多没收到“还款”,她便于2006年9月将李汉青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所欠的1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欠条有效。并判令李汉青归还徐丽2003年11月至向法院起诉之日期间的欠款82000元。余下的未收到款项可以另行起诉。
律师姚锐认为,案中涉及的欠条,不论是欠款行为,还是作为分手的补偿金,都是作为一种合同予以确定的,也是有效的,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城市晚报》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