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新法将于明年4月起施行。其要点为: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监管重点。
★加强监管耗能大户。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的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倡导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禁用明令淘汰设备工艺。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北京日报》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