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岳某前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阿娇由母亲岳某抚养。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每个月可以将阿娇接回家两次。但今年年初,阿娇却非常明确地表示,她与父亲没有感情,不愿意再见其父刘某。女儿阿娇已经14周岁了,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刘某的探视权?
专家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刘某的探视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的被探视人阿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故法院应尊重其意愿,可裁定该案中止执行。(《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