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吴先生花25万元在广州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为防车辆被盗,吴先生又以3000元的价格向某网络科技公司购买了车载GPS(网络定位)系统,并与该公司签订了GPS防盗报警、跟踪定位、断油断电等服务项目。充分相信GPS的吴先生也就没为再为车辆购买盗抢险。
2006年7月,吴先生发现爱车被盗。于是他致电网络
广州越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先生没将车停在保管站以及没有购买车辆盗抢险是造成车辆被盗的主要原因。而网络公司违约无法及时提供GPS服务,也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网络公司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共5万1千余元。吴先生不服,已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日报》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