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为:
(一)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三)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各界人士在11月16日前对该草案提出意见。(《光明日报》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