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宁波石油阀门厂改制,厂长马安定出资49万元买下了新公司40%的股份,并当上董事长兼总经理。但这49万元中只有6万元是马的合法收入,3万元是贪污的公款,剩下的40万元是他挪用阀门厂在银行的存单质押后贷来的。2006年10月,马安定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7年。其非法所得43万元都被追回。后来,群众发现服
本案中,检察院督促阀门公司的上级单位发起民事诉讼,既避免了司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越权风险,又能追回已然落入个人腰包的国有资产,算是比较务实和聪明的做法。然而,事情原本可以不必发展到这一步,非法的股权原本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收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其中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也包括直接所得衍生的股权利益。在马安定的刑事案件中,当时只是追回了他贪污的3万元公款和挪用的40万元公款。其实,他在阀门公司的股权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应被列入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追缴马安定的股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然而,不知道是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还是认识上的模糊,马安定非法获得的股权被办案人员遗漏了。
此案为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今后的尴尬。办案人员在与手段高明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斗争时,更要小心谨慎,明察秋毫。事后的亡羊补牢纵然能减少损失,但毕竟不如在办案过程中除恶务尽、杜绝后患。 (《北京青年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