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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司法实践难界定

2007-11-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1月至今,北京西城法院共受理了1656件供暖纠纷案。在供暖纠纷案中,拒交供暖费的采暖户十有八九声称温度不达标,却无一例外地未获法院支持。供暖温度不达标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标准和举证的难题。

法官说,采暖户和供暖单位单方测量提供的数据都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而且供暖温度受很多因素影响制约,

比如有的住户在背阴面或是正对风口,室内温度低于其他住户是必然的,很难以特殊的个体来否定供暖服务。况且有些老旧小区因为供暖管道老化、狭窄、堵塞造成回水不畅、温度偏低,这个责任也不好归咎到供暖单位。在检测的问题上,在同一间屋里,窗口和暖气边的气温也肯定不一样,因此准确性也是法院裁判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根据1994年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条文规定,供暖单位应该保证采暖户的室温达到16摄氏度,但是这一标准却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衡量标准。法官解释说:“这些规定只是地方性行政规章,并不是法律法规。采暖户可以据此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暖单位确有问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其量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

有些法官则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认定供暖单位存在瑕疵,酌情减免采暖费。由此看来,供暖温度的认定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北京晚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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