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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身制

2007-11-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杨某在一家建筑公司连续工作已11年,今年1月初,其劳动合同到期,杨某准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就可以在该公司工作到退休。可是,当杨某向公司提出该要求时,却遭到了拒绝,说要么续签一个5年期限的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

杨某以公司不依法办事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经审理,于2月初裁

决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杨某月工资二倍的标准支付杨某一月份的工资。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参考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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