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我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但一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开始拖欠我们的工资,并且还给我们打了工资欠条。
不久前,我跟公司负责人发生了纠纷,公司将我辞退。我拿着工资欠条向公司负责人讨要工资,负责人却说,公司从未与我签合同,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
律师解答: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该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你原来所工作的公司。 (《工人日报》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