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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网络侮辱案为何“绝不公诉”

2007-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年底,辽宁省盘锦市29岁的孙某通过在电脑网络上玩游戏,结识了比他小1岁的女青年董某,两人感情发展很快,经常在网上视频聊天。今年4月5日,孙某打电话给董某要求见面并发生“一夜情”,被董某拒绝。为了发泄对董某的不满和怨恨,4月16日孙某发布了与董某在网上视频聊天时对方做出一些激情动作的网络截图,达3

0余张。事发后,董某报案,公安机关遂将孙某抓捕。

这起案件应否作为公诉案件被提起公诉呢?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张永会认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要件。孙某的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是很明显的,就是要损毁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但情节并非严重,无法定罪。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246条第2款又规定了侮辱罪的又一情节的确认,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该款同时规定,侮辱罪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处分原则,但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后果的除外。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互联网络瘫痪。因此,孙某侮辱案属于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此,可先行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今年7月,盘锦检察机关对该案最终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新华每日电讯》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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