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很久以前就去世了。父亲也于今年去世。父亲生前没有什么积蓄,只留下一幢房子。日前就该房子的分配问题,我和姐姐有了一些争执。2002年,我父亲留下一份遗嘱,表明房子给姐姐,当时我才15岁,还在念书。听说,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该遗嘱应当无效。父亲订立遗嘱时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此时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指的是遗嘱生效时的情况,而并非指遗嘱订立时的情况。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看,你父亲立的遗嘱生效时你已是成年人,已具备劳动能力,因而你已失去了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主张房子分配权的权利。(《法制今报》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