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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钉子户”遭遇“集体利益”

2008-0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10月16日,广州猎德村拆迁改造。由于未能与拆迁方达成协议,猎德村的李泽民等4户便做起了“钉子户”。随后,村集体将4“钉子户”告上法庭。

本月3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钉子户”李应开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私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房屋属于私产,享有无可争辩的物权

。广州市中院则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故房子必须一并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新京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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