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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人对日索赔终胜诉

2008-01-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这起案件肇始于1936年,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但合同期满后,轮船却神秘消失。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给出的答复却是:两艘轮船于1937年被日本海军“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已取得两轮的所有权,故株式会社已将租金交由日本政府。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

,陈顺通获知两艘轮船都已在战争中沉没,他一病不起,并于1949年11月病逝。

随后,陈顺通的儿子陈洽群依照父亲遗嘱,继续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谈判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他败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鉴于1936年租船合同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

1988年,陈洽群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诉讼期间发生若干枝节,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达20年。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其子陈震?陈春秉承祖辈遗愿,继续诉讼。

2003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第5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而被告在此后继续非法占有两轮,理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多元。(《文汇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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