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乔家大院“转让”风波骤起

2008-01-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乔家大院被县政府卖了!”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职工中传着这个消息。在这一天,一份拟将乔家大院“改嫁”的“意向书”签订。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人民政府行使对乔家大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法人代表是祁县县长李丁夫)、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昊投资有限

公司签订了《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意向书规定将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也被评估作价投资入股,占新公司25%的股权,其他两个公司股权为50%、25%。另外,商定新公司经营期限20年。其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公司,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每年有2000多万元门票收入的乔家大院,当地政府为什么要转让其经营权呢?

祁县出具的《祁县乔家大院景区综合整治与开发的基本情况》认为,乔家大院目前面临着许多难题,尤其是资金难以为继。乔家大院表面上很热闹、很红火,其实欠账很多。政府每年都需要投入200多万元维持运行,甚至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都交不起。

一个年收入2000多万元的“国保单位”,政府为什么还会贴钱保护?职工的养老保险为什么还会拖欠?门票收入都花在哪里了?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这个问题避而不答。

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宁立新认为,祁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中关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

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研究中心秘书长卢渝告诉记者,目前各地都看好文化产业发展潜力,但如何对文物进行经营、融资,如何规范市场化运作,相关法律界定得比较宽泛,各地都在摸索。每遇到实际问题,往往难以从法律上界定,亟须建立起适应文化产业大发展和利于文物保护的严密的法律约束、法律“红线”,让各地尤其是基层政府及相关企业有法可依,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融资和产业化运作。

目前,当地政府的这项“经营权改革”方案能否实施仍悬而未决。山西省文物局及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北京晚报》1.16)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