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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安装不到位失窃旅客状告警方

2008-0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2月7日,北京李文革一行人来到西安,和朋友雷小虎住进了西安市含光路的鹏豪宾馆。次日早,李文革的上级领导回宾馆取资料时,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雷小虎的一万元钱也同时被盗。

事发后,警方和雷小虎一起查看鹏豪宾馆的监控记录,发现宾馆仅在大厅安装个摄像头,楼层、电梯等场所都没有监控设备

。案件至今无法侦破。

因失主与鹏豪宾馆交涉赔偿事宜未果。12月16日,失主委托雷小虎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提出,由于未尽监管职责,要求警方赔礼道谦,并赔偿人民币一元钱。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表示,鹏豪酒店作为一家企业单位,公安机关只能建议安装监控设施;如果没有安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其安装监控设备。

西安律师张兴茂认为,失主对小寨路派出所一元钱赔偿并赔礼道歉的要求不尽合理。失主要求宾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以民事诉讼要求宾馆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更具可行性。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田雷认为,目前城市的监控设施主要侧重于重要机关、交通主干道,在公安机关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公安部门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其他一般性场所覆盖面过大,难以有效控制。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为此承担责任。“电子眼”只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之一。如果没有监控设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破案。 (《法制日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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