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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县政府上中院”能否破除地方干预

2008-01-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曾被寄予无限的期待与厚望,但是,它施行以来,“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问题一直存在,该法的实际效果因此打了折扣。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官民矛盾,都是民众与基层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机构的矛盾。如今,以上难题有望得以缓解。

1月16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解释,从2月1日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级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实行异地审理。同时,为了防止各地基层政府与法院联手施压迫使处于弱势的原告撤诉,最高法对撤诉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中条件之一就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意味着地方政府停止侵权,法院才能允许撤诉。

当然,不能指望一两个司法解释就能让地方法官完全做到独立审判,但这至少是个起点,起码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少些。虽然异地审理和向上提级审理有可能在眼前增加当事人负担,但是诚如有民众所言,“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追求司法程序正义的道路,就是追求司法实质正义的道路。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第一步。今后,还可以考虑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法院,以及建立直属于最高法院的巡回法院等形式,变公民“上访”为法院“下访”,及时把矛盾消弭于基层。(《新京报》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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