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夜半晕倒
王水娟是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人,今年52岁,两个孩子都成家立业了。2003年12月,经亲戚介绍,她来到宁海城关镇的俞老板家里当保姆。
俞老板很有钱,人也和气。王水娟的主要工作是做饭、洗衣、看家等,每月工资700元,儿子顾小刚还可以经常到俞老板家里看看
2004年8月,俞老板全家搬到孩子读书的城市去了,只有过年过节时才回宁海。当时俞老板曾提出将王水娟辞掉,但王水娟不想回家,要帮他们看家。俞老板同意了,他想,一来家里有个人照看着,一旦回来也不用打扫,二来还有个叫李善友的朋友住在他们家,留下王水娟可以顺便照顾朋友。就这样,王水娟又在俞老板家里度过了两年很平静的时光。
2006年11月27日,王水娟突然觉得头晕、手脚麻木,就去问李善友。李善友让王水娟打电话叫顾小刚过来带她去医院好好检查一下。王水娟没有当回事,说只要休息一下就行了。在李善友的强烈要求下她才打电话给顾小刚。可是,等顾小刚赶到时,王水娟又觉得好多了。
第二天凌晨3点多,王水娟半夜起来上厕所,突然晕倒在地,苏醒过来之后,发现自己已经无法站立也不能动弹了。早上7点钟左右,顾小刚来到俞老板家,发现母亲病得很重已经不能动弹,他马上把母亲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后,说王水娟得的是左脑梗塞,由于原先患有高血压,病情格外严重,再晚一点送来就没救了。
经过一番抢救,王水娟的生命总算保住了,但落下右半身瘫痪。这次抢救,王水娟共花去住院费和医药费8000元。她落下了四级残疾,需要二级终生护理。
顾小刚开始怨天尤人。母亲住院,俞老板一直没有来看望母亲,只是派人送来3000元。2007年4月5日,因协商不成,王水娟一纸诉状将俞老板告到了宁海县法院,要求俞老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13.7万元。
雇主没错也要赔
2007年9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王水娟在俞老板家做保姆与她患病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俞老板存在过错,因此王水娟要求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俞老板应补偿王水娟损失2.7万元。
法官认为,雇主与家政服务员之间都是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直到目前
家政服务员还是不受《劳动法》保护。也就是说,家政服务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也不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了这条规定,家政服务员在遭受“意外人身损害”时,还是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的。
上海市已经推出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每年只需交付30元保险金,就可化解家庭服务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