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公证书法院能撤吗

2008-03-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年初,晓妮的父亲去世,她回京料理后事时才知,父亲将家中的住房赠与了保姆徐某,并办理了公证书。晓妮认为,父亲在立遗嘱时并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即为遗嘱进行公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晓妮将公证处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法院裁定对晓妮的起诉不予受理。请问这

合理吗?

律师解答: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公证机关本身并不包括在内,故晓妮不能以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

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法院对证据只能是采信或不采信,而不能撤销。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公证机构拒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针对公证书中有争议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到本案,晓妮可就继承遗产一事,起诉家中的保姆徐某。(《法制晚报》3.24)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