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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改为判5年

2008-04-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31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文摘报》第2523期三版曾刊载),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17.3826万元。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

定刑以下量刑,广州市中级法院解释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广州日报》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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