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李某因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遂向黄某提出借款1.4万元,黄某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担保。李某想叫好友陈某担保,但陈某刚好在外地。李某提议,叫陈某发一条短信,承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黄某同意。可是,期限届满,李某竟不知去向。黄某遂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代李某偿还借款。陈某的短信息担保有法
专家解答: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还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陈某通过手机发出为李某借款提供担保的短信息,完全符合合同书面形式的特征。只要黄某保留了陈某发给他的手机短信息证据,该短信息就具有法律效力,黄某就可以依此向法院起诉。 (《法制今报》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