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美国最近有18个州联名把国家环境保护署告上法庭,指控环保署未能根据去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制定限制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部门规章。原来,美国最高法院去年作出裁决,认为环保署必须认定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对大众健康有害。如果认定有害,必须制定针对机动车的限排规章。环保署在法院判决后,也尊重法院的
可是,环保署在这方面的行动并不让人们满意,于是便有18个州的一些组织联手把环保署告上法院,要求其在60天内采取行动。而法院也不含糊,判决环保署必须制定针对机动车的限排规章。
这不得不让人佩服美国人和一些组织的执着,不得不佩服美国法院的认真。这在中国恐怕难以想象,一是我们不会有人把国家部门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制定指定方面的规章。二是法院恐怕也不大可能作出这样的判决。例如,我们的《防署降温措施暂行规定》是1960年制定的,实施已经48年,虽然社会要求重新制定的呼声很大,但依然没有任何动作。在一些部门看来,什么时候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是部门自己的事情,由部门自己说了算。
任何权力不能不受约束,法律就是最好的约束。如今,我国一些部门规章确实存在着滞后性,希望法律和司法部门能为改善这一状况,发挥应有的作用。 (《健康报》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