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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车祸死亡谁来索赔

2008-06-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8月底的一天深夜,我哥、嫂在马路上发生争吵,结果被一辆货车撞死。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

现在,肇事方只给了3万元钱就想把事了结。可我们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请问,谁可以做为原告?

律师解答:

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后

,其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

因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均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其有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具体到你家的情况,你的父母、你嫂子的父母及你哥的孩子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另外,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应在责任限额内“扮演”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即被告方所应赔偿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故在起诉时,一定要把保险公司“拽”上。索赔时也可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法制晚报》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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