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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的法律约束

2008-06-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距离汶川大地震已一月有余。各种渠道的爱心捐赠仍在继续,前所未有的民众参与和捐赠数目,使人们在对中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关注与议论日益升级的同时,也对一些爱心捐赠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疑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爱心捐赠要想依法、有序地进行,必须迈过四道关。

其一,爱心捐赠的受赠人应当合法。根据现有

法律规定,捐赠受赠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社会捐助接收机构,或者是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也可作为受赠人。但近来,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却在直接作为受赠人,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了在街头、路口随意设置的非法捐赠点,这些都不具有合法性。

其二,爱心捐赠过程与方式应当合法。首先,捐赠适用自愿原则,捐赠人是否捐、向谁捐、捐什么、捐多少都不得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其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凭证。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权与建议权。

受赠人不出具有效凭证,以及侵占、挪用和损毁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行为皆属违法。此外,公开表彰突出的捐赠人应征得其同意,按照捐款数额高低给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排序并予以公示的作法,既有侵犯当事人隐私和名誉权,也有变相强迫捐赠之嫌。

其三,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依法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近来,一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大型公开捐赠活动时,往往将其单位员工集体捐款的数额写在自己的名下再属上单位名称;还有的单位未经财务手续,从职工正常工资福利、股东财产或应当用于公共利益的资金中拆扣用于捐赠。这些做法实际上都不同程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属违法。

其四,受赠人对受赠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并按民政部规定的标准统计,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受赠财产,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当主动公开受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法制日报》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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