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汶川大地震已一月有余。各种渠道的爱心捐赠仍在继续,前所未有的民众参与和捐赠数目,使人们在对中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关注与议论日益升级的同时,也对一些爱心捐赠活动产生了一定的疑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爱心捐赠要想依法、有序地进行,必须迈过四道关。
其一,爱心捐赠的受赠人应当合法。根据现有
其二,爱心捐赠过程与方式应当合法。首先,捐赠适用自愿原则,捐赠人是否捐、向谁捐、捐什么、捐多少都不得被强迫或变相强迫。其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凭证。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具有知情权与建议权。
受赠人不出具有效凭证,以及侵占、挪用和损毁受赠财产及其增值的行为皆属违法。此外,公开表彰突出的捐赠人应征得其同意,按照捐款数额高低给捐赠个人或捐赠单位排序并予以公示的作法,既有侵犯当事人隐私和名誉权,也有变相强迫捐赠之嫌。
其三,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捐赠人所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依法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近来,一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大型公开捐赠活动时,往往将其单位员工集体捐款的数额写在自己的名下再属上单位名称;还有的单位未经财务手续,从职工正常工资福利、股东财产或应当用于公共利益的资金中拆扣用于捐赠。这些做法实际上都不同程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属违法。
其四,受赠人对受赠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并按民政部规定的标准统计,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受赠财产,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当主动公开受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法制日报》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