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上海居民吴勉拨通了某品牌桶装饮用水公司的送水电话,业务员确认当天下午将水送到。可直到晚上也未到。第二天,吴勉又拨通了该送水电话,业务员解释说,因天气炎热,订水需求大增,望吴勉谅解,饮用水将在当天下午送到。不想等到晚上,水依旧没有送到。吴勉想知道,对方一再爽约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
应该说吴勉与饮用水公司之间已构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吴勉持有水票也就意味着他已支付了买水所需要的钱款,而饮用水公司在收到钱款后则已获得了属于自己所享有的利益。饮用水公司应按照其在出售水票时所承诺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个义务不但包括向顾客提供符合饮用标准的水,还包括及时、准确地送货上门的服务。如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送货义务的话,则违约。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吴勉因在家等待而误工,则饮用水公司应承担吴勉的误工损失,如没有误工损失,则饮用水公司也应该基于公平原则,就顾客的等待给予适当补偿。(《新民晚报》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