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出台海上交通安全法时,遇到一个尖锐问题:远洋船队如果不服海上交通监管部门的处罚,能不能到法院
最有份量的一次沟通,是当时任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带着四个副委员长找交通部长谈话。交通部长说,我这个海监交通部门,帽子上是戴国徽的,让我戴着国徽代表国家执法权去当被告,不合适。彭真就让同行的法工委同志给他读宪法第41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读完后,彭真同志说,这就是行政诉讼的根据,我们这是在执行宪法。一个船长和大副得15到20年才干上这个职务,吊销他执照就是砸他饭碗,难道还不许可他上法院讨个说法吗?
(《北京日报》8.4 赵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