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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依新法撤销错误仲裁

2008-08-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7年11月27日,杨某到一家医学技术公司工作。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800元;额外支付杨某一个月工资1200元;支付杨某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2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了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而仲裁委在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裁决时,没有分段计算,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市一中院依据新法撤销了争议仲裁裁定。

这是今年5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适用新法,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

(《北京青年报》8.14 李罡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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