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王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第一天上班,公司就让他到工地干活。傍晚,王某正在一幢十层楼的墙角下搬运钢筋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重物砸伤,被送进了医院。因为他刚来工地,医疗等各类劳保等手续还没来得及办理,请问,王某的医疗以及劳保等费用该怎么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是否认定为工伤,和劳工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劳保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它与单位有没有给做保险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因劳动者工作时间短等原因,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做好医疗、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应由单位负责与有关保险部门协商,协商不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等规定,工伤劳保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制今报》8.8王景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