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国际奥委会洛桑会议,同意参加北京奥运会赛事的运动员、官员在奥运会开个人博客。但是,国际奥委会同时制定了严格规定:
博客上可以发布关于奥运的内容,但只能是与奥运相关的个人经历;不得把任何有关奥运会的音频和视频内容或者私密内容发布给第三方;只能发布特定区域内拍摄的相片,或
曾有评论认为,允许运动员、官员开博客是“让他们拥有充分而必要的表达权,尊重并且宽容人人拥有‘我即媒体’的权利”,是对“自由媒体时代”的推进,这种说法并不太妥当。实际上,这种博客功能相当有限,不能当作新闻媒体使用,只能是个人的表达,内容也只能是与个人经历、个人情感表达有关。而且,国际奥委会保留对运动员的博客进行详细检查的权利。
(《法制日报》8.12 杨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