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带案回访”体现了法官“民呼我应”的忧民之心。开门接访是法官坐等上访者,上访人既有旅途之苦,也有排队候访之累,既有接访效果难料的精神顾虑,也有花费若干血汗钱的经济负担。而
其次,“带案回访”彰显了法官的爱民情。法官只有时时处处事事把关注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才是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职责所在。而“带案回访”正是人民法官密切联系群众的契机,是司法为民新举措。“接访”和“回访”虽一字之差,却是人民法院对待涉诉信访的态度之变和作风之变。
其三,“带案回访”开创了信访新局面。由于“带案回访”时人民法官入村头、转田头、蹲地头、坐炕头,与上访群众零距离接触,使上访群众的不满情绪在法官与上访群众心贴心的交流中化为乌有。因而,“带案回访”作为司法为民的一种举措,应该坚持;作为司法作风转变的一种体现,应该提倡。
(《人民法院报》8.15 陈有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