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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

2008-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8年是中国不平凡的一年,无论是在罕见的大灾面前,还是在北京奥运会上,中国志愿者的微笑感动了世界,也征服了世界。然而,对志愿者不能仅停留在盛赞上,尊重和维护志愿者的权利至关重要。

目前,中国尚无志愿服务方面的全国性立法,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包含: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及志愿服务组织

,明确对志愿服务的鼓励和支持政策等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对于志愿者权利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憾。

需要澄清的是,志愿服务的无偿性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即志愿者不能够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因其提供了志愿服务而支付报酬,但这并非意味着志愿者不享有任何物质权利。具体而言,志愿者可以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例如在志愿服务中,可以享有误餐和交通费用方面的补助。除此之外,为了志愿者能够安全、有效地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还应该享有以下权利:获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的权利;接受培训的权利;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为其购买保险的权利。上述权利,需要在志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目前志愿服务蔚然成风,志愿者也业已成为一道亮丽风景。认真对待志愿者的权利,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法制日报》8.19 金锦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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