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中旬到4月9日,孙某采用撬门入室的办法盗窃王某两次,一次盗取现金150元,一次盗取现金6元及半盒“散花”牌香烟;盗窃杨某一次现金20元;盗窃何某一次现金200元及银行卡1张;盗窃刘某
日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新华每日电讯》8.24 程红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