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初,云南省曲靖市陈先生和高女士离婚。女儿静静由母亲高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静静年满18周岁,陈先生享有探望权。
2007年9月28日,陈先生将静静接到身边生活5日,以为孩子失踪的高女士随后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10日,高女士以陈先生的行为给女儿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起
法院查明,高女士和陈先生双方经济收入均较好。法庭调解无果,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反诉请求。
今年1月8日,陈先生再次走进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他认为,静静已随高女士生活了10年,也该轮到他抚养了。
一审法院认为,静静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判决静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陈先生。高女士提出上诉。静静告诉法官:“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我只愿与妈妈一起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孩子的意愿应受尊重,改变抚养环境对静静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静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8.26 区倚 朱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