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性关怀。当然,这种人性关怀是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伦理道德基础上体现的。细读南昌市公安局的《标准(试行)》,将其当作“人性化”的新内涵,不免让人瞠目结舌。
卖淫嫖娼作为社会丑恶现象,分布较广、数量不少,可以说公安机关执法难度很大。如果严格按照南昌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初次卖淫嫖娼”如何认定,“因生活所迫卖淫”的证据从哪里寻找都是难题。执行这种缺乏一定操作性的条文,搞不好比抓卖淫嫖娼本身更加困难。而且它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从轻处理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更重要的是,如果打着“人性化”的旗号,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就很可能会给人以侥幸心理,打破了法律一视同仁的原则,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法制今报》8.22 张晨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