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老刘的老伴去世了,老刘又与秦女士结婚。两人约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互不继承,但男方应安排扶养女方终身。
不久前,老刘去世。秦女士认为,既然小刘继承了老刘的遗产,那么她与老刘在协议中约定的老
律师解答:
老刘与秦女士因存在夫妻关系而对秦女士的扶养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非债务,这种义务随着老刘的去世而终止,不具有继承性。
因此,秦女士说扶养义务是一种债务应由遗产继承人继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秦女士未抚养过小刘,并且自己育有三个儿子,应由其亲生儿子尽赡养义务。
(《法制晚报》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