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刑法的修改,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关
但缺憾的是,这种对民情的回应,本身并不是以尊重民意的方式进行的,至少在程序上没有尊从以往立法中“开门”的惯例。此次修改《刑法》从酝酿、起草到审议,普通百姓都难以参与其中,相关的草案事前并没有公布于众,甚至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人们对刑法要修改的消息都几乎闻所未闻。
其实,法律修改过程中对民意的吸纳需求一点也不比制定新法的需求弱。作为“二次”立法活动,法律的修改需要立法者对原有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和运行状况十分熟悉,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弊端了若指掌,对法律执行中面临的新社情、新民情知根知底,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提高法律修改的质量和实用性。
虽然在法律修改之前,立法者可以通过座谈、调研的方式获取上述信息,但从更广的角度看,向民众敞开法律修改的“大门”才是最有效、最全面的举措。只有建立在公开的程序机制上,只有充分吸纳最广泛意义上的公民意见和建议,才能提高法律修改的质量,才能让修改后的法律更能应变日新月异的复杂社情,才能满足现代公民不断发展的各种需求。
(《中国青年报》8.29 傅达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