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志与清秀离婚时约定,女儿美美由大志抚育,儿子超超由清秀抚育。去年9月,超超上小学,所需各项费用不断增加。因母亲已失业多年,没有收入,父亲年收入过百万,所以超超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育费5000余元(包括基本生活费、医药费、娱乐费、学费及小学至高中的择校费等)。
北京朝阳法院经
大志与清秀离婚后,虽然双方一直按约定履行着各自抚育一个子女的义务,但超超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生活等必要费用有所增加实属正常,以此为由,要求大志给付一定的抚育费,理由正当。
但是,依据超超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母亲清秀已无能力抚育他。并且超超想让父亲给付的营养费、娱乐费、保险费、课外班及小学至高中的择校费等均不属必要抚育费范畴,其要求父亲给付,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超超生活、学习所必需抚育费用,法院综合北京市中小学生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作出以上判定。(《法制晚报》9.2赵友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