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高中生李某(17岁)与王某(16岁)等同学一起踢足球时,因与王某同时触球,李某被球绊倒致使其右上肢尺骨冠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治疗共花医药费8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是具有一定危险
的体育活动。原、被告在校外踢球过程中有争抢行为亦属正常,作为高中生的原、被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但考虑李某受到伤害和实际损失,为体现公平原则,王某可以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9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补偿李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5000元。
(《人民法院报》9.5 高晋 崔占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