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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练发生意外公园是否有责

2008-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4月29日上午,一位上海游客拨打110报警,称有一名老年人在一家公园的假山上摔倒受伤,随后警察将老人送往医院。老人抢救无效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外伤,颅内多发血肿,脑干功能衰竭死亡”。

老人姓张,张老汉家属将公园告上了法庭,认为公园的假山怪石嶙峋,事发现场没有设置栏杆扶手和警示标志,公园

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惨祸发生,因此公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公园支付老汉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公园表示,50年来,事发地段从未有过意外受伤的事件发生,说明公园的设施是合理和安全的,公园对张老汉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愿意从道义上补偿5000元。

主审法官认为,张老汉生前连续一年多都在公园晨练,对于公园内的环境及设施是较为熟悉的,他应该在行走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老汉的跌倒是由于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因此,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园自愿从道义上补偿,法院准许。

(《新民晚报》9.24郭剑烽张敏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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