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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去向不明背后的腐败

2008-10-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26日上午,重庆市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原副局长王代华贪污案在当地法院开审,不料开庭时间已过,被告却未露面,法官接到通知“被告人去向不明”。原来,王代华觉得合川区看守所“条件太艰苦”,要求“换地方”,检察院同意了这个请求。(9月27日《重庆晚报》)

法律的尊严,在这幕荒唐的闹剧中,已经荡然无存。其

中有没有腐败,那是当地相关部门应该去查的问题,我们起码能够看到一个违反法律程序的随意。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未经法院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与嫌疑人见面,更不能私自变更羁押措施和场地。

这事往小了说,是不尊重法律程序;往大了说,是可以上升到司法腐败、司法特权之上的。“看守所太艰苦换一家”传递出来的信号是什么?那就是:只要你有“手段”,不管是权手段还是钱手段,哪怕倒台了,进到看守所里了,要接受法律审判了,你照样可以追求享受。如此,就会令法律对违法乱纪者的震慑力变得脆弱起来,一些人对于违法的后果,就会多一份有恃无恐与肆无忌惮。

(《潇湘晨报》9.28 普沙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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